江西华章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章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982民初1272号

原告:江西华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勤,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原告江西华章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华章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利息人民币1213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7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67130元,并且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在原告处借到人民币5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日为2018年1月19日,借款逾期后,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2019年2月被告归还利息19000元,后再无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证明:2017年12月2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5000元,约定逾期还款按月息2%支付利息。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0日,被告因承接篮球场工程而向原告赊购铁质围网,货物价值55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江西华章实业有限公司现金55000元,用于支付在该公司的所欠货款,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月息为0%。借款人在此郑重承诺:超过借款期限,同意按月息2%支付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江西华章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2018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9000元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利息调整为按月利率15‰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买卖货物而产生,因此,本案案由应确认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约供给了被告货物,被告理应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拒绝支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付款19000元,扣除逾期付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应冲抵货款。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华章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5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根

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

人民陪审员  崔艳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