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材风动经贸有限公司

昆明德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材风动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3556号
原告:昆明德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董家湾14幢烟机大厦7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5650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材风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泰路M1-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319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德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新材风动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昆明德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德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德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昆明德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