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3854号
申请人: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建飞,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丰路西侧盛世庭院底商76号增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财产212276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276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1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