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5887号之一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紫东街90号。
法定代表人:罗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丰路西侧盛世庭院底商76号增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兆才,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负担。
审判员  易青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