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知民初71号
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
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批准。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