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16号
原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告:宜昌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