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3164号
原告:云南彩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云铜康柏尔大厦A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AEC96。
法定代表人:张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娅,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茶张路1号1幢1单元1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3913199C。
法定代表人:王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沥朝,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彩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彩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彩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彩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9元减半收取计4124.50元,由原告云南彩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会康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吕建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姚荣
书记员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