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尔晨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杰尔晨装潢标识有限公司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1执546号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杭州***装潢标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合仲字第01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3045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仲裁费用2738元,执行费1037元。
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0001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