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分公司、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631号
上诉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分公司、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催缴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要求其接到催缴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审法院告知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陈述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刘 弘 审判员 吴志伟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