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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30执1524号 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安徽某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苏08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案件受理费768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424元,由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负担7424元,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25年5月8日,本院按照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平台显示退件。后本院依法于202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现公告期已届满。但至今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2日、2025年9月3日、2025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冻结期限为1年。 2、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车牌号:XXX),本案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对其进行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案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7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村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走访调查,但至今未反馈。2025年7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委托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该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余信息未反馈。 四、2025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 五、2025年10月14日,因安徽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