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弗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科弗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思博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异69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科弗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东环街乐享街*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思博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中路科汇一街**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金财。
第三人:张金财,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科弗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弗联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思博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思博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粤01执3526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科弗联公司以思博睿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张金财是思博睿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将张金财追加为被执行人。
科弗联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资料,显示思博睿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是张金财;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本院查明,关于科弗联公司与思博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科弗联公司与被告思博睿公司在2015年7月6日签订的《科弗联APP项目开发协议》及附件于2015年10月29日予以解除;二、被告思博睿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同款210000元给原告科弗联公司;三、被告思博睿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给原告科弗联公司;三、驳回原告科弗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思博睿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粤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思博睿公司、科弗联公司确认同意解除已签订的《科弗联APP项目开发协议》及其附件,思博睿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科弗联公司返还合同款60000元;二、思博睿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约定的款项的,视为思博睿公司违约,科弗联公司有权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思博睿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双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思博睿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弗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粤01执3526号立案执行。
另查明,思博睿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4年6月9日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张金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思博睿公司是张金财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司未能清偿本案债务,张金财没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科弗联公司申请追加张金财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思博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张金财为本院(2018)粤01执352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思博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叶洁靖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洁雅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