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财保41号
申请人:湖北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卓萃家园1幢1单元1层A3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金港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维东,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申请人:李万通,男,生于1977年1月30日,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申请人湖北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北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王维东、李万通的银行存款214813.37元。申请人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维东、李万通的银行存款214813.37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1594元,由申请人湖北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全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