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园31栋18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代本院向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7328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