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舒力健身产业有限公司

湖南舒力健身产业有限公司与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785号

原告:湖南***身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768号天下一家华府3栋606、608房。

法定代表人:何雄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宗辉,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起诉、答辩,上诉、反诉、申诉,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有关诉讼文书、提交证据、申请调查取证、代为复制有关案卷材料、办理缴费退费手续等。

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城市星座A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著。

原告湖南***身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身产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身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身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湖南***身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姝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实习法官助理范亚西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