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621民初87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兰焱秋,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边上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岳阳县原告***、兰焱秋与被告谢松柏、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被告谢松柏、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焱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松柏立即向原告兰焱秋偿还欠款本金400000元,判令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谢松柏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730000元,判令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谢松柏承担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至资金清偿为止;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债权合同的受让人,债权转让人***于2013年与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村民***合伙创办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自愿退出该公司。经***和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两人当面结算,公司应退给***股金人民币1130000元。***退出该公司时,公司没有退给***股金。该公司法人代表***当即于2016年5月9日给***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欠到***退出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股金人民币1130000元整。欠条上还写明,在2016年底前先付800000元人民币,余下的在2017年年底前付清。但时至今日,该公司***都没有付给***的股金。因为***所持有股金均从原告***和兰焱秋处借取。在原告***和兰焱秋的催逼下,***与***、兰焱秋协商,将其持有的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1130000元债权转让给***和兰焱秋,其中转让给***债权730000元,转让给兰焱秋债权400000元。即日,***已将债权转让之事告知了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兰焱秋两原告所持之债,来之不易,今特请求岳阳县人民法院主持正义,依法判决两被告尽快支付给两原告的1130000元债款,不胜为谢。
根据以上情况,两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一)》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现特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谢松柏、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转让股权是转让给被告谢松柏,双方的债权关系与被告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关,被告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债权人;2、被告谢松柏对于债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退出1130000元债权没有异议,但对于债权转让有异议,债权转让之前已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不得再次转让,***的债权转让不具有合法性;3、债权转让的利息,没有在债权转让中体现,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谢松柏和***合伙创办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向原告兰焱秋借款400000元。2016年***自愿退出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经与***结算,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和***应退还给***股金1130000元。因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和***缺少资金,被告谢松柏于2016年5月9日向***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在2016年底前先付800000元,余欠款在2017年底前付清。因***一直未按约定偿还***的欠款,***经与***和兰焱秋协商,三人于2018年元月2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1130000元债权分别转让给原告***730000元;兰焱秋400000元。2018年5月21日***就债权转让写了一份告知书交给了被告谢松柏,***收到告知书后并未向***提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2月8日冻结其在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的股本金1650000元。在本院对***、兰焱秋起诉***和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后,***向本院提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2月8日冻结了***在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本金1650000元,认为只能给付一方,所以不同意支付***的欠款,***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8日向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协助冻结***在该公司的股本金。因***已于2016年5月已退出了该公司股份,已由***在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金转变成了***与***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已将债权分别转让给了***、兰焱秋,因此,被告谢松柏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冻结了***的股金为由不同意支付给***、兰焱秋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谢松柏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30000元、兰焱秋欠款本金400000元。
二、由被告谢松柏承担1130000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谢松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履行(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80×××72)。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28元,由被告谢松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马文韬
人民陪审员刘旺晴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琳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