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03民初1294号
原告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被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元,由原告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黄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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