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03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人,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寿
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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