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翔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银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63号
原告:***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是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银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郝峥。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原告***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银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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