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向其英与被执行人向邦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古法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向其英,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古丈县人。
被执行人向邦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古丈县人。
第三人古丈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
申请执行人向其英与被执行人向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古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邦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其英货款85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66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邦文在第三人古丈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6万元余元,遂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后第三人古丈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向其英达和解协议,并给付了其货款778518.44元,余下部分由古丈县交通局列入十三五公路通畅工程规划第一批实施项目,该资金到位后,由县交通局或古丈县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按法院履行通知要求支付给申请人执行向其英。申请执行人向其英同意本案中止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驶(2014)古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向雪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