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281民初859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智灵,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铁元,系该公司职员。
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开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凤凰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谭贵清。
原告**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3元,减半收取计1334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何 胜
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