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36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萍,藤县东城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
被告:四川盛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1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9699K。
法定代表人:童腊梅,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鼎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3月8日,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54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启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莫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