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3287号
原告:**,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道义,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1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9699K。
法定代表人:童腊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66元,减半收取计76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翰霖
书 记 员 饶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