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6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蓝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390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中正,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耕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3001434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庆农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