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48号
原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倪道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0元,由原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