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54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耕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300143407。
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大道军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83000626C。
关于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49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49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9年1月15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质量保证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