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25民初181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告: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5单元17楼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QCBN20
原告***与被告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民事权利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