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民初384号之四
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4747718E。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董事长。
被告: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5单元17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QCBN20。
法定代表人:陈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了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文达荣
人民陪审员 李良余
人民陪审员 张 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陆麒麟
书 记 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