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民初38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4747718E。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董事长。
担保人:杨永才,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5单元17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QCBN20。
法定代表人:陈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川162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75.3万元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查询范围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金额限额内进行冻结。本院依法查询到被申请人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56387万元,并予以冻结。同时查询到被申请人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5辆。2022年1月27日,经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确认,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5辆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港鸿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5辆(车辆号牌:川A2××**、川A5××**、川A8××**、川AG××**、川AU××**)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