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04民初265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万德乐沙石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堤段三善大桥上。
经营者:***,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晴,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西环路18号1幢综合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万德乐沙石场(以下简称万德乐沙石场)与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万德乐沙石场于2021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华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德乐沙石场撤回对华远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万德乐沙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万德乐沙石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