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磴口县东方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2执17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9008XH。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忠,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磴口县东方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镇贺兰管区农行巷。组织机构代码:57565618-2。
法定代表人:黎捷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磴口县东方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查封标的物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表示查封房产属于在建工程未完善,待查封房产完善交工后申请人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总对总和传统查控,现因被执行人磴口县东方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周宏祥
审判员  戴学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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