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1114号
原告:西安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3364644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0992146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9008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