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2民初6996号
原告:晋江市创新创业创造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南段3001号三创园1幢服务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78545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西环路18号1幢综合楼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900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晋江市创新创业创造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晋江市创新创业创造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晋江市创新创业创造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