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藏05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西环路18号1幢综合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南市天成财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贡布路金城宾馆商品房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南市天成财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5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05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申诉人山南市天成财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藏05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且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视为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5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