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4435号
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某某运输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经营部经营者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李某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某某运输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10日,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某某运输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某某运输经营部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事实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某某运输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某某运输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