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永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永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355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永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永利家园商住褛16幢12层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NIA31GTYW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永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3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38.1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