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6778号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铁湖村岩角亭**。
法定代表人:何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友,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许林,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裕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1号楼A407单元之六十六。
法定代表人:郑严云峰,经理。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裕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326元,减半收取为7163元,由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胜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夏溦
法条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