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3571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徐桂清,福建国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省裕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九龙大道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87546976F。
法定代表人:郑严云峰。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界山玉湖中心小学,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滨海北路南150米,同意社会信用代码12350505489347359L。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裕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界山玉湖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郑建红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6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伟
人民陪审员 林仁荣
人民陪审员 李秀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