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3563号
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
法定代表人:周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赵,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遥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山西省平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53。
负责人:安修明。
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与被告平遥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平遥县技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非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庆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遥县技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非凡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66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458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6200为本金,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计算如下:以58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以1081000元(846800元+216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8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原告参与被告专业实训设备、专业课程体系及实训中心建设等采购项目,合同总价为2162000元,约定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到2017年年底被告按照合同总价的50%分批次支付给原告;在验收合格一年内按合同总价的40%支付给原告;余款10%款项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年后将质保金无息退回原告。2017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验收单》,原告己将所有项目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验收合格。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原告对被告的工作人员讲行技术培训。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全额的发票,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原告银行转账500000元。现一年质保期已过,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662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原告非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1.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FF0170023);2.设备验收单;3.平遥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设备培训记录表;4.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5.中国银行对公账户收款通知书;6.采购项目评价表。
被告平遥县技校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平遥县技校(甲方、采购人)与非凡公司(乙方、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FF20170023未注明签约时间),约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平遥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实训设备、专业课程体系及实训中心建设等采购(二包)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合同列明供货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项目总价款2162000元;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到2017年年底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50%分批支付给乙方,即1081000元,在验收合格一年内按照合同总价的40%支付给乙方,即864800元,余下10%款项作为质保金,即216200元,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年后将质保金无息退回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落款甲方(盖章)处加盖平遥县技校印章,乙方(盖章)处加盖非凡公司合同专用章。2017年12月7日,非凡公司与平遥县技校签订《设备验收单》,平遥县技校确认设备符合要求,验收单落款“供货单位”处加盖非凡公司印章,非凡公司为平遥县技校“客户单位”处加盖平遥县技校印章。2017年11月30日,非凡公司向平遥县技校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教学设备,价税合计分别为1081000元,864800元,216200元。2018年4月20日,平遥县*********向非凡公司支付500000元,汇款附言:综合职业技术学校。非凡公司以平遥县技校尚欠货款1662000元催收未果为由,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政府采购合同书》是非凡公司与平遥县技校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签订后,非凡公司已于2017年12月7日向平遥县技校交付涉案设备,且经平遥县技校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平遥县技校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非凡公司支付50%的货款1081000元,于2018年12月7日前向凡公司支付40%货款864800元,于2018年12月8日向凡公司支付质保金即10%货款216200元。平遥县技校仅支付货款500000元,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非凡公司请求判令平遥县技校支付尚欠货款1662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遥县技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等相关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平遥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8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66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6.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平遥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梅竹
人民陪审员 肖忠旺
人民陪审员 吴文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嘉坪
杨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