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民初26365号
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
法定代表人:周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敬文,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珍,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之一金怡大厦7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UTLE9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白沙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31M9R。
法定代表人:陆德菊。
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9。
被告:张丽华,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01。
被告:钱芳,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祥花园城祥平阁7A,公民身份号码422************422。
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钱途公司)、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张丽华、钱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非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敬文、刘立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途公司、顺风公司、**、张丽华、钱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非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钱途公司间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钱途公司赔付原告的租车押金(保证金)100000元,并赔付以逾期退赔押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钱途公司赔偿原告租用粤A*****9车的剩余租期租金(每天27.39元,计算方法:10000元除以365天=27.39元/天);4、判令被告顺风公司、**、张丽华、钱芳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顺风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和2018年9月12日签订了两份《汽车租售合同》,约定租粤A*****9和粤A*****车辆各一台,租期为三年(加送一年,实际租期为四年),年租金分别为1万元和1.2万元(按年度支付),押金均为50000元,双方各自履行了义务。2019年4月8日,原告与钱途公司、顺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合同(原合同)的出租方由顺风公司变更为钱途公司,原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由钱途公司承受。同日,原告将租期已满一年的粤A*****9车辆的第二年租金10000元支付至钱途公司的公司账户中,同时,钱途公司还向原告出具了租车保证金转款《收据》(即由顺风公司转款至钱途公司。2019年7月、8月间开始,顺风公司所出租车辆的登记车主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顺风公司的原因,利用车辆定位技术,到中山强行收走大批租赁车辆,众多租车人纷纷报警阻止未果,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众多承租人与出租方进行交涉,要求退还押金,在出租方明确表态无法退回押金的情况下,纷纷到起湾派出所报警。要求追究**、张丽华、钱芳涉嫌诈骗的刑事责任,但起湾派出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原告在得知消息后,不敢再使用租赁车辆。为了防止被登记车主行收走,只得将车锁进车库。原告认为,租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钱途公司、顺风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94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钱途公司、顺风公司系关联公司,不仅公司有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且公司股东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债务的行为。原告为此起诉。
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3中的剩余租期租金损失为237天×27.39元=6491.43元。原告的诉讼请求4变更为:被告**、钱芳、张丽华对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事实和理由:1.顺风公司的股东张丽华、陆德菊(已逝)、原股东钱芳与实际控制人**均为家族成员,属于典型的家族企业。该公司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依《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钱芳原系顺风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为躲避债务,于2019年4月22日,将股权转让给年迈生病的家婆陆德菊,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德菊(据了解,陆德菊在强行收车事件发生后不久即病逝)。该恶意行为依法系可撤销的,其仍应承担股东之责]。2.顺风公司的股东张丽华、原股东钱芳与实际经营人(即控制人)**均未在公司登记的出资日期内(即2018年10月1日前)有实际出资。依《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各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顺风公司与钱途公司是关联公司。不仅人员有混同:张丽华系两家公司的股东,**系两家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系钱途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而且财务、业务亦有混同:有的租车人的押金、租金直接打入钱途公司。综上,钱途公司已成为顺风公司恶意转移资产的帮凶,依《公司法》第21、216条及《侵权责任法》第8条之规定,钱途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原告承租的车辆车牌应为粤A*****。
被告钱途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钱途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退还保证金、未发生租金、违约金及利息的义务;2.原告非凡公司没有充分有效、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答辩人与本案有关。
被告顺风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非凡公司没有充分有效、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是被告顺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作为顺风公司经理,参与顺风公司业务管理,作为员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职务行为,并不能证明被告**是被告顺风公司实际控制人。2.被告**不是被告顺风公司股东,也不曾担任被告顺风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没有通过间接持股、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3.工商登记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的变更,被告**既未参与表决,也未签名确认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股东大会决议为全体股东决议,被告**不是直接管理人员,章程中也未显示其有管理职责。
被告张丽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顺风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出资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被告张丽华不应承担责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5页“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认缴、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认缴出资制度,在非法律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股东只要在认缴到期日之前缴纳出资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顺风公司现在的公司登记状态为开业,原告非凡公司未申请破产清算,亦未举证证明存在被告顺风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特殊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被告钱芳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钱芳收取原告非凡公司支付合同租金及保证金,是受被告顺风公司委托收取此项款项。被告钱芳不存在私自收取租金及保证金,公司委托有专业的财务部门处理账务及资金收付,完全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2.被告顺风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出资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被告钱芳不应承担责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5页“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认缴、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认缴出资制度,在非法律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股东只要在认缴到期日之前缴纳出资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顺风公司现在的公司登记状态为开业,原告未申请破产清算,亦未举证证明存在被告顺风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特殊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原告非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五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1日,非凡公司(乙方、承租方)与顺风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汽车租售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租赁字第2018032101号),合同约定:乙方从甲方处租赁北汽新能源汽车一台,车牌号为粤A*****9号,租赁期为三年,以实际租赁汽车交接单日期为准(优惠:签三年送一年,实际租期为四年)。租金10000元/年,分三期支付,第一期租金10000元于提车时付清;第二期租金10000元于2019年3月21日前付清;第三期租金10000元于2020年3月21日前付清。保证金50000元,乙方于提车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乙方如不续约或者不购买则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在合同期内保护乙方车辆使用权不受侵犯。甲方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非凡公司提供的由顺风公司出具的收据及中国银行对公客户付款通知单显示:2018年3月22日,非凡公司向顺风公司支付车牌号为粤A*****9号的押金50000元及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的租金10000元。
2018年9月12日,非凡公司(乙方、承租方)与顺风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汽车租售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租赁字第2018号),合同约定:乙方从甲方处租赁北汽新能源汽车一台(车型为EV160),车牌号为粤A*****号,租赁期为三年,以实际租赁汽车交接单日期为准(优惠:签三年送一年,实际租期为四年)。租金12000元/年,共计36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租金12000元于提车时一次性付清;第二期租金12000元于2019年9月12日前付清;第三期租金12000元于2020年9月12日前付清保证金50000元,乙方于提车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乙方如不续约或者不购买则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在合同期内保护乙方车辆使用权不受侵犯。甲方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使租赁车辆陷入上述危险,否则由此导致乙方在合同期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台,并全额退还押金。
非凡公司提供的由顺风公司出具的收据及中国银行对公客户付款通知单显示:2018年9月12日,非凡公司向顺风公司支付粤A*****的押金50000元。同日,非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顺风公司支付12000元(汇款附言为粤A*****一年租金)。
2019年4月8日,非凡公司(乙方、承租方)与顺风公司(甲方、出租方)、钱途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2018年3月21日签定汽车租赁合同事项,合同编号2018年租赁字第2018032101号的《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甲方同意把合同条款中甲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给丙方,丙方享受甲方在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甲方原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乙方同意本合同第1条之规定,并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与甲方租赁关系转为丙方的租赁关系,乙方与丙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直至合同期满。3、原甲方收款信息变更为丙方收款信息。付款账号和开户行于2019年3月份租金付款开始变更。原合同条款不变。4、原合同中租赁保证金由丙方退还乙方。5、此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9年4月8日,非凡公司向钱途公司支付10000元,并注明系电动车第二年租金。钱途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非凡公司与顺风公司签订2018年租赁字第2018032101号《汽车租赁合同》保证金转款(原保证金收据作废)50000元。
2019年4月8日,非凡公司(乙方、承租方)与顺风公司(甲方、出租方)、钱途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2018年3月21日签定汽车租赁合同事项,合同编号2018年租赁字第2018091201号的《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甲方同意把合同条款中甲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给丙方,丙方享受甲方在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甲方原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乙方同意本合同第1条之规定,并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与甲方租赁关系转为丙方的租赁关系,乙方与丙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直至合同期满。3、原甲方收款信息变更为丙方收款信息。付款账号和开户行于2019年9月份租金付款开始变更。原合同条款不变。4、原合同中租赁保证金由丙方退还乙方。5、此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诉讼中,非凡公司称:1.合同没有到期,粤A*****9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1日;粤A*****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因租三年送一年,所以合同期为4年;2.涉案车辆尚未被收走,但是非凡公司不敢开,怕被收走,按照非凡公司提交的公安对钱芳的询问笔录第4页,钱芳在询问中陈述庞大集团、广州响车车有限公司、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和江门互换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有拖车情况,及非凡公司提交的视频,视频中证明2019年7月23日非凡公司知道顺风公司出租的车辆被公司拖车之后,知道中山许多租车的业主到公安报案之后到顺风公司与钱芳交涉解除合同和退回押金事宜,顺风公司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非凡公司租车的目的也不能实现,顺风公司违反了汽车租售合同第3条第7点,在合同期内保护乙方所有权不受侵犯的约定,所以非凡公司与顺风公司交涉解除合同退回押金。3.非凡公司实际缴纳租金粤A*****9至2020年3月21日,2019年4月8日一次性支付了12个月的租金10000元。缴纳租金粤A*****至2019年9月12日,2018年9月12日一次性支付了12个月的租金12000元。虽然粤A*****、粤A*****9后面的租金没有缴纳,但是非凡公司不敢开,非凡公司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不同意缴纳后面的租金也不同意车先交给被告;4.非凡公司要求顺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依据是钱途公司、顺风公司之间是人员、财产、财务、业务、经营混同,体现在派出所对张丽华、钱芳所作的笔录里面,张丽华在笔录说还有钱途公司、顺风公司都是从事共享汽车业务的,钱芳的笔录第5页也有说到其中押金、租金都是有一部分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到钱芳的账户,钱途公司是钱芳和**开设的,法人是**的儿子,顺风公司的电动车提供给钱途公司用作共享汽车,顺风公司的资金收入以其公司名义直接代钱途公司结算。在本案中,将顺风公司改为钱途公司,钱芳、**都有收款。缴费通知是在2019年3月29日,当时并没有与钱途公司签订合同,但是钱途公司已经向非凡公司发出续费通知书,也就是说本来非凡公司还与顺风公司的合同期间,钱途公司就发出缴费通知,可以说明他们之间的混同。因此,顺风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20条;要求**、张丽华、钱芳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派出所有询问笔录证明**、钱芳是顺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顺风公司通过钱芳的账户收取5000元,证明钱芳滥用股东权利以及法人独立地位收取顺风公司的款项。按照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钱芳、张丽华作为顺风公司的股东,应对顺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顺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上也是隐名股东,要对顺风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也是钱途公司的股东,要对钱途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补充责任,体现在补充证据4顺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里面,顺风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到2018年10月1日,注册资本是500万元,**、张丽华、钱芳没有足额出资,所以**、张丽华、钱芳要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另查,本院在本案中根据非凡公司的申请发出律师调查令,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调取了派出所对钱芳、**、张丽华所作的讯问笔录。张丽华在笔录中承认顺风公司是钱芳和**开办的,顺风公司的款项部分进入钱芳的个人账户,因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上游公司在收走客户正在使用的车。钱芳在笔录中承认顺风公司是其与**开办的,系实际经营人,顺风公司已经严重负债,公司资金链断裂了,响车车公司等四家公司有拖车情况,客户支付的租金和押金一部分支付至其银行账户,其收钱后最终会入到顺风公司的账户,钱途公司由其与**开办,顺风公司的电动车提供给钱途公司用作共享电动车,钱途公司的资金收入会以钱途公司的名义,直接代付顺风公司结算供货商的还款。**在笔录中承认其系顺风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私人借贷后投入顺风公司,顺风公司有钱后,就从顺风公司的账户转到其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现在顺风公司还欠其100万元,钱途公司使用顺风公司的车辆进行共享汽车业务,支付租金给顺风公司,顺风公司的资金出现问题,导致车辆被庞大集团等公司拖走,顺风公司现资金困难,无法退还保证金。
又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顺风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顺风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4月22日由钱芳变更为陆德菊,股东为张丽华、陆德菊。企业自行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由该企业提供,企业对其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显示,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股东钱芳认缴出资额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6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0元;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股东钱芳认缴出资额3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5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35年12月31日;2018年度报告显示股东钱芳、张丽华认缴出资额分别350万元、1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分别为350万元、15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12月31日。该报告生成时间为2019年9月3日。
经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顺风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资料反映,顺风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登记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钱芳,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钱芳、江东海,分别认缴出资35万元、15万元,均于2018年10月1日前缴足;2016年2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章程显示顺风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股东钱芳、江东海分别认缴出资140万元、60万元,均于2018年10月1日前缴足,该变更事项于2016年3月15日经市场管理部门核准;2016年8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章程、股权转让合同显示江东海将持有的顺风公司股权转让给张丽华,顺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股东钱芳、张丽华分别认缴出资350万元、150万元,均于2018年10月1日前缴足,该变更事项于2016年8月23日经市场管理部门核准;2019年4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章程、股权转让合同显示钱芳将持有的顺风公司股权转让给陆德菊,法定代表人由钱芳变更为陆德菊,股东陆德菊、张丽华分别认缴出资350万元、150万元,均于2019年4月16日前缴足,该变更事项于2019年4月22日经市场管理部门核准。
本院认为,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履行。
关于解除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因顺风公司拖欠案外人债务导致涉案车辆存在随时被收走的风险,非凡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涉案车辆,导致非凡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非凡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故非凡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非凡公司与顺风公司、钱途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顺风公司将涉案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转给了钱途公司,故钱途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合同的主体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退还保证金及利息问题,因顺风公司拖欠案外人债务导致涉案车辆存在被收走的风险,非凡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涉案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之规定,钱途公司应向非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虽然顺风公司、钱芳、张丽华、**和钱途公司未提起反诉请求非凡公司交还涉案车辆,但非凡公司已经主张解除合同,为减少诉累,根据诉讼经济原则,本院确定非凡公司向钱途公司交还承租车辆,钱途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鉴于非凡公司一直未交还承租车辆,故本院对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顺风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非凡公司主张钱途公司与顺风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而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将各关联企业视为同一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钱芳系顺风公司与钱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对两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公司独立人格,对人员、财务等不作区分,并在两公司间随意移转、处置财产,造成关联企业人格混同。故非凡公司请求顺风公司对钱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否承担责任问题,非凡公司主张**系顺风公司的隐名股东,应对顺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处理借名出资者能否取得股东资格问题,不能背离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性质。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处理公司、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理应考虑团体法所遵循的规则。在借名投资的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外观主义原则,即以公司对外公示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享有股东资格者,以维护交易的稳定。在借名投资的对内关系上,隐名股东承担的是依据其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合同确定的合同责任,而与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比如在隐名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公司不能直接要求隐名股东替代名义股东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隐名股东的合同要求追偿。因公司股东有未按时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可以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因此,即使**系顺风公司的隐名股东,非凡公司以此为由请求**对顺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作为顺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顺风公司的公司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故**应对顺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张丽华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企业自行公示信息与市场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信息相冲突时,应以后者记载的内容为准。根据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资料,顺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于2019年4月16日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张丽华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顺风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张丽华履行了认缴出资的义务,张丽华应在未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顺风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利息起算日期为认缴出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9年4月17日,截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钱芳应否承担责任问题,钱芳曾任顺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持有顺风公司70%的股权份额,却以自己的名义收取本属于顺风公司的财产,未经任何财务登记,既未对以个人账户收取顺风公司的款项作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实该财产已返还给顺风公司,应由钱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顺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钱芳的财产发生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钱芳应对顺风公司的前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钱途公司、顺风公司、**、张丽华、钱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
二、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还承租车辆(车牌号为粤A*****9号及粤A*****号),同日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车辆押金100000元;
三、被告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钱芳对本判决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丽华在未出资1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该出资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判决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丽华、钱芳共同负担(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诗婷
人民陪审员 秦致霖
人民陪审员 林利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阮秉智
肖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