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光正实验学校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6497号 申请人: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振南路南侧B栋B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光正实验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济学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中优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岗社区湖景大道加州阳光花园一期多层公寓A1-A5栋商铺61号。 法定代表人:**部。 被申请人:中山市文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济学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 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光正实验学校、东莞市中优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文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非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光正实验学校、东莞市中优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文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49643.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光正实验学校、东莞市中优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文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49643.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