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829号
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潘美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87元,合计5088元,由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