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银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银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8民初3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银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且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不仅是对我国法律的准确适用,也有效地保证了本案事实的查明,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因涉案工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查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