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4964号
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
法定代表人:潘美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已减半收取155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28元,由原告南京志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