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11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94666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馨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季星、**根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7日向原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
审判长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