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91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119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94666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馨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季星、**根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反诉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计200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