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249号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金秋苑******。
法定代表人:田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薛为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8月签订项目合同书,由原告承建南京迈皋桥小学入口钢结构工程,合同总造价139022元,约定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按200元/天计算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己经依合同履行完毕,被告尚欠22625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系建筑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南京市内,依法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南京市迈皋桥,并不在本院辖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依据,本案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陆真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丽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