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7544号
原告:***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33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刚,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111-5室。
负责人:郭磊。
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为湖,执行董事。
原告***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