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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祥国、陈树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国,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蓬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金,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为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净慈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邢桂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周祥国因与被上诉人陈树金、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净慈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祥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