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祥国与陈树金、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3民初4809号
原告:周祥国,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蓬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树金,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为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净慈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邢桂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祥国与被告陈树金、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亚公司)、江苏净慈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慈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道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祥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蓬涛、被告陈树金、被告冠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净慈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祥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陈树金、冠亚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9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3.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净慈禅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净慈禅公司在镇江句容开发建设净慈禅文化园项目,被告净慈禅公司将该项目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冠亚公司,双方并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被告冠亚公司将该项目交由被告陈树金实施,被告陈树金又将该项目分包于原告,由原告负责5号楼的水、电、油漆等装修项目,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以及结算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进行施工,完成所约定工程的施工,5号楼现已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树金、冠亚公司要求结算工程款,但被告陈树金、冠亚公司对剩余的工程款却均予以拖延,导致原告不能支付所聘用的农民工的工资,目前已有多人起诉原告。据原告了解,被告净慈禅公司尚有200余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陈树金、冠亚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树金辩称:其确实将净慈禅文化园项目5号楼的水电、油漆装修项目分包给了原告施工,但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净慈禅公司扣除了两百余万元的工程款。在原告施工结束后,其与原告并未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也没有交付,其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93.3万元不予认可。
被告冠亚公司辩称:1、原告周祥国不是实际施工人,其只是提供部分劳务,原告与被告陈树金之间属于建筑劳务分包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不应当要求冠亚公司承担责任。原告是与被告陈树金发生劳务承包关系,而不是与冠亚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冠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原告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工期严重超期,造成陈树金巨大经济损失。案涉工程也没有竣工验收,双方之间也没有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陈树金不应当支付款项,冠亚公司更加没有理由支付款项。3、原告周祥国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有很多劳务没有做,也有一部分劳务不是原告提供。陈树金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了数十万元款项,原告没有证明应付和欠付的款项金额。4、退一步讲,净慈禅公司是工程的发包人,其欠付工程款,冠亚公司并不欠付陈树金工程款。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要求冠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冠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净慈禅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0日,被告净慈禅公司与被告冠亚公司签订净慈禅文化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净慈禅公司将位于句容市的慈禅文化园改造工程发包给冠亚公司施工,合同含税价金额为900万元,合同并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结算等事项作了约定。该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冠亚公司将上述改造工程转包给了被告陈树金。2018年8月,被告陈树金又将慈禅文化园5号楼改造工程的水电、油漆装修项目分包给了原告周祥国施工,装修材料由陈树金提供。2018年8月下旬,原告周祥国组织人员进场进行了施工。2018年11月21日,陈树金与周祥国补签署了协议一份,约定人工费核算按照项目明细现行价格的92折扣计价,材料费按照现行材料费的15%提点给周祥国。同日,陈树金与周祥国还签署了二份补充协议,其中,5号楼A、B座木作补充协议约定为:木饰面安装人工费70元/平方米、木线条安装人工费11元/米、电视柜安装240元/米、大厅(吧台)打造费2000元/个、卫生间台盆架200元/个、大厅造型吊顶350元/人工;另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卫生间墙面砖因材质尺寸发生变化,现6×24砖贴砖人工费为120元/平方米;卫生间地面砖因材质尺寸发生变化,现尺寸为30×30、30×60、60×60,贴砖人工工价现定为70元/平方米。2019年3月,周祥国施工结束。在施工期间,被告陈树金陆续支付给周祥国工程款35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陈树金索要工程款余款,被告陈树金不再支付。2020年9月17日,原告周祥国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周祥国施工的5号楼装修工程,存在有部分施工质量问题,周祥国曾与被告陈树金协议由其承担赔偿100000元维修费用,审理中原告周祥国亦认可承担100000元维修费用。
还查明:2019年8月5日,净慈禅公司(为甲方)与冠亚公司(乙方)、陈树金(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上列甲、乙双方于2018年度签订了一份由乙方为甲方净慈禅文化园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装修5号楼,并交付使用,其他工程未进行,现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净慈禅文化园改造工程合同即日起终止;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此款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人民币捌拾万元,2020年6月30日支付人民币柒拾万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清余款,此款须汇入乙方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账号:53×××01;3、乙方公司施工人员陈树金与董浩所签的委托协议,承诺字据及与本工程相关内容,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作废,如产生不良法律后果,由陈树金及乙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之间及甲方与陈树金之间的账目全部结清,互不相欠;5、之前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承诺、收条等均予作废,今后各方无涉。甲乙双方及陈树金等人之间的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陈树金签字认可生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与陈树金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净慈禅公司与冠亚公司及陈树金签订的协议书、被告陈树金提交的照片、被告冠亚公司提交的改造工程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树金将其承接的净慈禅文化园5号楼改造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周祥国施工,双方之间达成的分包协议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可以参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本案中,原告周祥国分包施工的净慈禅文化园5号楼改造工程,该建设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而且从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来看,该工程存在有部分施工质量问题,故现原告要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祥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