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443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泰石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1UP30J。
经营者:裘纯象,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94666232。
法定代表人:薛为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万***泰石业经营部(以下简称鼎泰经营部)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7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泰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冠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鼎泰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